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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-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於應申報財產身分之公職人員職務異動時,請確實填報「應申報財產人員異動表」知會本府政風處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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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(下稱本法)規定辦理。
二、有關本法因職務異動應申報類別說明如下,請確依規定辦理:
(一)本法第3條第1項,公職人員應於就(到)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,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(到)職申報者,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。
(二)本法第2條第2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,代理或兼任應申報職務人員亦應申報財產。
(三)本法第3條第2項,公職人員於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,應將卸(離)職或解除代理(兼任)當日財產情形向原受理機關(構)申報。
(四)本法第12條第3項,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三、為避免具申報財產身分之公職人員於異動時,未依規定期限內辦理財產申報而逾越法定申報期限遭受裁罰,爰請各機關、單位及學校指定該項業務專責人員,填報「應申報財產人員異動表」(詳如附件1)將人員異動情況依規通報本府政風處(財產申報科),並影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佐證,俾利本府政風處切實掌握人員異動資訊,適時提醒申報義務人完成申報事宜,避免遭受裁罰。
四、承上,若為首次財產申報之義務人,並請於填寫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登錄資料表」(詳如附件2)後,免備文回傳本府政風處,以利後續進行財產申報作業。



相關檔案

應申報財產人員異動表.odt


發布時間: 2023-03-20 14:44:08
發布單位: 五湖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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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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